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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: 為貫徹落實《藥品管理法》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要求,進一步規范藥品檢查行為,結合藥品檢查工作實際,國家藥監局組織對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進行了修訂,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《檢查程序》和第九章《檢查結果的處理》等有關條款(附件1)。現將修訂后的《辦法》(附件2)印發你們,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為貫徹落實《藥品管理法》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規范藥品檢查行為,國家藥監局組織對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(試行)》部分條款進行修訂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為規范和加強藥品標準管理,建立最嚴謹的藥品標準,保障藥品安全、有效和質量可控,促進藥品高質量發展,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《藥品標準管理辦法》,現予公布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為全面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以下簡稱持有人)質量安全主體責任,加強委托生產持有人監督管理,國家藥監局組織制訂了《關于加強委托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監管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(見附件)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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